近日,河北省平乡县东田固村的一则新闻令人痛心:4岁女童张梓萌在幼儿园中班就读期间,因午饭后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最终不幸离世。这一事件不仅让一个家庭陷入无尽悲痛,更引发了社会对于幼儿园安全管理和责任认定的广泛关注。
据家长描述,2月27日中午,张梓萌在徐周天晨翔幼儿园吃过午饭后开始感到不适。当天下午14点03分,幼儿园通过微信留言告知家长孩子身体不适,但直到15点53分才要求家长接孩子就医。从发现症状到通知家长,中间间隔了近两个小时,而这段时间内,幼儿园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或送医处理。待家长将孩子接回家后,虽多次带她前往诊所治疗,却因病情复杂未能明确病因。直至3月2日转院至邢台人民医院,才确诊为自发性胃穿孔并伴随多种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尽管经过紧急手术,但张梓萌最终还是于3月6日不幸离世。
可爱的天使,凋谢的花骨朵
这起悲剧的发生让人不禁质疑:在孩子出现明显异常时,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作为监护人的临时替代者,幼儿园在孩子出现健康危机时显然未能履行其应有的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虽然目前尚无直接证据表明此次事件由上述条款所列举的原因直接引发,但从时间上的延误及沟通滞后来看,该幼儿园确实暴露出了严重的安全管理漏洞。
面对如此沉重的打击,张家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与赔偿。然而,尽管他们已向当地派出所、刑警队、乡政府以及教育局反映了情况,但迟迟未能获得有效解决。据律师初步估算,基于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因素,赔偿金额应在107万元左右。但截至目前,幼儿园方面坚称自身无责并拒绝赔偿,而相关部门则表示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对于类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意味着,如果幼儿园确实存在过错,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必要的整改措施。
张梓萌的离世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共同的伤痛。我们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加快调查进度,厘清事实真相,确保每个孩子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校园安全问题的关注和支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为孩子们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愿小梓萌一路走好!希望这场悲剧能够成为警钟长鸣,提醒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用心呵护每一个幼小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