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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卫:男子遭不明人士袭击后反击 因故意伤害罪遭批捕 沉睡的第20条看法院怎么办?

2024-03-19 浏览:175

如果遭受不明身份人士暴力袭击出手反击却被抓,是否意味着,我们只能任由被他人伤害?

中宁县居民王杰

宁夏中宁县警察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未遂)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人朱秀琴,系宁夏自治区中宁县居民王杰母亲

控告人李美旺,系王杰妻子

被控告人卢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关派出所教导员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请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9号下午六点半左右,王杰、平建军在北京市丰台区时村大街南顶村的居所外出。行走至76路公交站牌处时,被控告人指挥他人突然上前将王杰摔倒在地,实施人身控制。

王杰、平建军见状反击,将被控告人击伤、击退整个过程中,被控告人无一人说明自己身份被控告人离开后,王杰立即报警称遭受不明身份人员袭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处警将王杰、平建军带离现场。

        三天后,宁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王杰、平建军带至中卫市看守所羁押。

沙坡头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杰批准逮捕

2023年11月7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杰批准逮捕,对平建军不予批准逮捕。平建军被沙坡头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案发现场

被控告人指挥他人对王杰实施人身控制时,没有出示证件,没有说明自己的身份,这正是王杰、平建军在遭到袭击后反击的原因。王杰、平建军二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案发后控告人多方询问才得知被控告人的身份。王杰、平建军在北京居住期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若存在违法犯罪,北京公安机关为何不对其采取措施?被控告人对此是明知的。

综上,被控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公然违法,利用职权在国家首都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王杰实施暴力控制,企图将其非法拘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控告人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控告人亲属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控告,恳请贵机关高度重视,依法立案查办。

此致

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朱秀琴

控告人:李美旺

                        日期:202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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