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遭受不明身份人士暴力袭击出手反击却被抓,是否意味着,我们只能任由被他人伤害?
宁夏中宁县警察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未遂)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控告人朱秀琴,系宁夏自治区中宁县居民王杰母亲
控告人李美旺,系王杰妻子
被控告人卢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关派出所教导员
控告事项:
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拘禁,请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9号下午六点半左右,王杰、平建军在北京市丰台区时村大街南顶村的居所外出。行走至76路公交站牌处时,被控告人指挥他人突然上前将王杰摔倒在地,实施人身控制。
王杰、平建军见状反击,将被控告人击伤、击退。整个过程中,被控告人无一人说明自己身份。被控告人离开后,王杰立即报警称遭受不明身份人员袭击。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大红门派出所处警将王杰、平建军带离现场。
三天后,宁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王杰、平建军带至中卫市看守所羁押。
2023年11月7日,中卫市沙坡头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杰批准逮捕,对平建军不予批准逮捕。平建军被沙坡头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被控告人指挥他人对王杰实施人身控制时,没有出示证件,没有说明自己的身份,这正是王杰、平建军在遭到袭击后反击的原因。王杰、平建军二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案发后控告人多方询问才得知被控告人的身份。王杰、平建军在北京居住期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若存在违法犯罪,北京公安机关为何不对其采取措施?被控告人对此是明知的。
综上,被控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公然违法,利用职权在国家首都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王杰实施暴力控制,企图将其非法拘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控告人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控告人亲属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控告,恳请贵机关高度重视,依法立案查办。
此致
宁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朱秀琴
控告人:李美旺
日期:2024年3月17日